養殖場搬遷補貼、環評補助、排污達標獎勵,條條都有法可依!
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官方網站全文公布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,征求社會各界意見。據了解,該條例的出臺是國內首部針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規,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擬不簡單采用工業污染治理的制度和措施。
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共六章三十六條,分別從立法目的、政府職責、監管體制、禁養區、限養區、養豬場建設要求、配套環保設施、排污要求以及拆遷補償等各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。
為加強對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,條例第10條、第11條規定,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小區。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,劃定本地區的畜禽養殖品種、規模、總量等限制養殖區域。
為盡量降低養殖成本,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,條例第12條規定,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小區要依法進行環評,環評文件要包括廢棄物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,同時授權環保部商農業部確定需要進行環評的養殖場、養殖小區的范圍和規模。
針對養殖場比較關心的拆遷補償問題,條例第25條規定,因畜牧業發展規劃、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、限制養殖區域,或者因畜禽散養密集區域整治,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,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,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補償。
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計了有別于工業污染治理模式,著重體現“以獎促治”的管理思路:條例第26條、第27條、第28條分別規定了對污染治理設施的資金支持;生產、運輸、銷售、使用畜禽養殖廢棄物有機肥產品,購置、使用廢棄物收集、處理、利用設備的稅收優惠政策;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、發電、制取沼氣的價格優惠政策等。
條例第30條規定,對于標準化養殖場、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評收費,由各級地方政府給予補助。條例第31條規定,養殖場、養殖小區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,自愿進一步消減排污量的,由縣、鄉政府給予獎勵,并優先列入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資金扶持范圍。